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含构筑物)出租出借要求的通知

时间:2019-12-31浏览:1178设置

校属各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的通知》(苏教财﹝2016﹞13号)和《江苏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苏师大国资〔2016〕3号)要求,为了推进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就进一步明确房屋(含构筑物)出租出借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屋(含构筑物)指教学、科研、行政及生活用房及房屋以外的建筑物和设施。各单位(主要是二级学院)首先要将房屋(含构筑物)用于满足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单位事业发展需要,确有富余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对外出租出借使用。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含构筑物)的出租出借进行管理。包括组织可行性论证、确定租金标准、签订租用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对外出租出借房屋(含构筑物)。

三、房屋(含构筑物)出租出借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出租单位要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要求承租者遵守校规校纪,并对经营场所安全负责。

五、对于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出租出借房屋(含构筑物),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的损失由所在单位承担。存在低价出租、收益未上缴财务部门等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六、学校将与时俱进,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办法,欢迎大家献计献策、贡献智慧。在新的规定出台前,继续执行2016年版《江苏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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